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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规定及诉讼要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系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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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 规定,合同效力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发生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效力。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需先对合同效力依法确认。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合同编的首位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位三级案由,具体包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两个四级案由。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着手,分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01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 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 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

关于合同有效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上述《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02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合同无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否定评价,当事人订立合同 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但可能会因此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定权利义务。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6条规定:“无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据上述《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认定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定权利义务。

03 确定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法院的确定

目前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未对合同确认效力纠纷案件中的级别管辖问题予以明确具体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对单纯合同确认效力纠纷案件中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和裁判不一。有的法院认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无争议标的额为由,认为一审管辖应在基层法院;有的法院认为应以合同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如北京高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故北京地方法院在单纯合同确认效力之诉中,根据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首发:微信公众号“冰律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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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葛冰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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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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